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农户年罚通知》,《通知》提出,使用2023年,禁用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物质海洋伏季休渔、清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被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款万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农户年罚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8万艘、“绝户网”83.7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5021台(套)。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2023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在8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例,即浙江省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郑某某在水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案—使用禁用物质清塘可以入刑。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郑某某养殖场内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半包65%五氯酚酸钠(0.455千克)。经对其养殖的彩虹明樱蛤抽样检测,6份样品均不合格。经查,郑某某为清杀海塘里的螺、蟹等以便养殖蛤苗,在明知五氯酚酸钠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购买并投入海塘。
(二)处理结果
郑某某行为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1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清塘是滩涂水产养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一些养殖户使用五氯酚酸钠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塘。该物质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并可经食物链蓄积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损害人体健康,已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该名单所列物质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监督抽检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构建起强大的执法合力,体现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震慑了涉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赵飘飘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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